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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惯犯盗窃入狱,追其根本“懒惰”导致
2018-10-18 16:06: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底,杨屯派出所民警两次接到报警称:在沛县杨屯镇某新村单元楼梯口电动车被盗,经办案民警调取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7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10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后因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盗窃一案,由被害人蒋某某、卞某某报案至我局,经审查,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9月29日进行立案侦查,杨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李某某于2018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现已侦查终结。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案件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为:6个月。

  根据案件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次数、犯罪数额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为:7个月。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退赔。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