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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心存侥幸驾车 但法网恢恢
2018-11-08 17:02: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5、6月份的一天,郝某某通过在微信上找到一个办假证的人,后以1400元价格伪造了一本A2驾驶证(驾驶证姓名赵某某,证号3203*******107471X)供自己使用。2018年9月30日13时许,郝某某驾驶车辆沛县沛敬路马庙西停车场处刷车时,执勤民警在对郝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7F***车辆检查时在该车驾驶室档杆处发现一本驾驶证,后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证件。经审查,郝某某交代其心存侥幸,因为用假证逃脱过一次交警查车,便长期使用假证驾车。后经认定,判定郝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

  该案犯罪嫌疑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审查,无精神疾病迹象,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