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0时20分许,孙某在沛县经济开发区某工地看到四个洗车机过滤挡板(经价格认证,核价为319元),便起了占为己有的歹心,后盗窃时被保安丁某发现,丁某在制止孙某的过程中额头、左手被孙某用咬、空酒瓶打等方式打伤,经鉴定,丁某左额部及左手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沛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