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张某家以养狗为生,一家四口日子虽不富裕,但很知足。
2018年9月份左右,张某在县城骑三轮车溜达,溜达至沛县某个新小区时,张某起了贪念,他将三轮车骑到某号楼2单元,爬楼梯至190*室内,看到门没有上锁,房子正在装修中,于是就顺手牵羊了9捆电线、2个分水器,还有装暖气的阀门2个。将这些物品卖到五金店里,卖了三千余元。第一次尝到甜头的张某又有了再次作案的贪念,到了第二天的早上六七点钟的样子,天色微亮,张某又骑三轮车溜达至某小区某号楼2单元210*室,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3捆线。之后又陆续同样的方式盗窃了两次,卖到五金店里,一共获利三千六百余元。
事后张某后悔莫及,问其为什么要去盗窃,张某道出因为最近家庭经济紧张,一时脑热才做出了让自己后悔的事情。鉴于张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5个月之间,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