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1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 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7月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 年12月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
经过这么多次教育,许某某仍不思进取,他以年龄大为由,不能出劳力,说想偷点东西准备干些生意。可法律是不容践踏的,许某某再次犯案的时候在群众和公安民警的同心协力下,顺利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采取撬车锁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辆6起,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2017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