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份,汪某加入了一个能够获取公民信息的群,后又认识了雷某,通过交流得知雷某也是倒卖个人信息的,于是雷某向汪某提出,出钱购买汪某手里的公民信息,为了方便平日的交流便组建了微信群(A飞鸟**),每次交易完成后雷某就通过招商银行将盈利的钱打到汪某的账户上,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汪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左右。
雷某一般向汪某买的信息分为三大类:户籍信息、开房信息、轨迹信息。受害人王某无意间加入了A飞鸟**的群,接着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以1800元一次的价格先后买了3次张某的轨迹信息。高某向A飞鸟**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查询宫某的开房记录。李某向A飞鸟**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元,查询刘某的户籍信息等。
雷某手下的业务员,赵某、安某在每次查询信息的过程中,都是拿提成的,一般是按业务总额的15%发工资,徐某、王某13%发工资,也就是每次做成一单提成约500元。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是可自己合法且私人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暴露的权利。但是日常生活中,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我们的隐私很容易被侵犯。嫌疑人为了牟取暴力“快速赚钱,不计后果”,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