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和刘某是保险公司的同事,刘某有一天请段某来家吃饭,段某就看到了刘某家里的金项链和现金。在之后的一天,段某到刘某家,趁刘某不注意,将其遗漏在地上的钥匙拾起来据为己有。
2018年5月许,被告人段某借口身体不适,没和刘某一起去参加公司的会议,然后去了在刘某的家,用钥匙开锁入户,盗窃刘某的金项链1条和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退还上述金项链和800元人民币。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赃,决定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案件已结,判决已执行,交纳罚金简单,可丢失掉的社会信誉,可不好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