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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商一月提豪车?注意!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2018-12-13 09:52: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半年之前,李某在家看孩子没事干,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微商,这个微商是卖男性保健品的,一个月提豪车。李某也注册了微信账号( xxxxxxx9,名称为*冰),在朋友圈里转发男性保健品的相关广告,但是客源一直不好。后来李某听说建黄群,能吸引男性,进而能找到更多的客源,就在微信上加了很多发布淫秽视频的微信群,然后自己也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建立群的时间是2018年3月17日,起名叫“免费禁言6"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用其手机建立微信群“免费禁言6”,先后在群内发布130个色情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经鉴定,上述130个色情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上沛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李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官释法】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