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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于观察后的灾难
2019-02-13 10:37: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刘某某家买砖,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聚宝牌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向刘某某家送砖,到了村前,程某某将车头朝西,在沛县某村南公路由西向东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头右侧与路边电线杆发生刮碰,导致电线杆倒地(电线杆上有监控设备),电线杆倒后砸中刘某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对程某某的调查中,程某某没有醉驾,持有C4驾驶证。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有话讲:

  驾驶中疏于观察表现为与他人闲谈、接打手机、东张西望、疲劳驾驶和其它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时如稍有不慎,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追悔莫及已晚矣。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