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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倒卖香烟获利百万元 知法犯法,可恨!
2019-02-11 15:51: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褚某在常州市收购大量香烟到徐州市贩卖,再从徐州市收购香烟到常州市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7月14日晚,从常州回到徐州的王某某与褚某,在徐州东站出站口被警方抓获,同时查获的,还有二人当天在常州收购的200条“南京(紫树)”香烟以及随身携带的8万元现金。面对警方的询问,二人最终承认了倒卖烟草的犯罪事实。

  初尝甜头,以为发现巨大“商机”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常州市收购“南京(紫树)”香烟150条,带回徐州加价出售。这是王某某第一次违法倒卖香烟,尝到“甜头”后,王某某开始频繁大量倒卖香烟。“我主要就是把徐州这边烟酒店不好卖的中华香烟买来带到常州卖给烟酒店,然后从常州再买南京、紫树带回徐州卖给徐州这边的烟酒店,因为南京、紫树在徐州好卖”王某某如是说。截止到被抓获时,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褚某,多次收购、出售香烟,非法经营金额已达到600余万元。

  知法犯法,香烟掺假露出马脚

  徐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3月21日,接到阚某报案称,其经营的烟酒店在王某某处购买的一批香烟,有假烟的嫌疑。经现场打开的76条香烟查看,该批香烟有假冒伪劣特征,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徐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交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此时,这批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倒卖的烟草,已经卖出了2000余条。在民警的询问下,王某某表示:“我知道没有烟草许可证,倒卖烟草专卖品是违法行为。我没有工作,为了生活,想赚点钱”。在利益面前,王某某没能抵住诱惑,选择触犯法律。

  云龙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褚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具有共同犯罪情节。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褚某被判处以上刑罚。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知法而犯法,可叹,知法而犯法,可恨。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触犯法律底线,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在此告诫广大民众,一定要合法经营,切勿因为小利而去触犯法律底线。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