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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校大学生为购买假币 花光奖学金
2019-02-26 09:45: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受非法利益驱使,竟铤而走险购买假币,花光奖学金。2017年11月份以来,李某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付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购买假人民币,双方协商以人民币3元的价格购买1张面值为20元的假人民币。李某某先后5次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付款人民币7600余元,合计购得面值为20元的假人民币51000余元。但李某某购买假币后一直没敢使用,后因心情忐忑把假币都烧了,到案后李某某对其购买假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购买假币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购买假币罪,该案以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告人)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却用奖学金予以购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购买假币罪。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