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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铤而走险 销售违禁性保健品
2019-03-05 17:0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在2016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朱某到某地游玩时,看到一条街都是卖保健品的店铺,因为朱某在沛县有家药店,也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朱某想进些性保健品销售,朱某在一家店铺进了“粒粒挺”和“一炮到天亮”,都是几十块一盒。在药店里销售一盒卖三十、五十,一粒按三五块钱的卖。

  朱某有其他工作,没时间经营店铺,一直是妻子吕某某在打点,朱某有时间就去帮忙。刚开始卖性保健品时,吕某某知道这类药对高血压人群有危害,担心出事,不准朱某在店内卖,朱某就没有再卖。2017年的六七月份,朱某有时去店帮忙偷着卖些。买性保健品的人朱某都不认识,也没有记录。

  朱某知道这类的保健品不让销售,便没把性保健品放在销售的橱柜里,都用塑料袋装着放在药店隔壁房间的桌子下面,用塑料袋子装起来,有买的朱某就去里面拿。

  2017年八月份的时候,沛县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到药店去专门告知,朱某还在告知书上签的名字。

  2017年10月份,沛县公安局民警扣押其尚未销售的“粒粒挺”9盒、“一炮到天亮”2盒。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粒粒挺”、“一炮到天亮”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朱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自己行为。

  2018年10月份,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扣押“一炮到天亮”2盒,“粒粒挺”9盒,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以案释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