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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财物不可取 冒险犯法终坐牢
2019-03-08 11:1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先后在沛县河口镇*村、*庄韵达快递门前等地多次盗窃三轮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品共计4起,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