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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套路陷阱多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2019-03-14 10:1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社会科技发达,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很多产品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买卖,在家里就可以购物,但同时网络上的产品真伪难辨,这就让一些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让我们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经济损失。

  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注册账号,成立“拼多多数码王电器”店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未经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分别从王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伪劣的飞科FS711电动剃须刀及刀头,通过其注册的拼多多网店平台,采取“买一送七”的销售方式对外销售飞科FS711电动剃须刀(刀头及电池作为赠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的客户进行发货销售,经调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总部)交易数据,被告人赵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4万余元。

  案发后查明,2018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住处进行搜查,依法扣押飞科FS711电动剃须刀1060个,刀头1560个,手机2部,快递单,电脑2台,授权书4份,加工包装设备1台,南孚电池若干。经鉴定,送检的FS711飞科剃须刀经检验耐热和耐燃不符合规定。赵某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