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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寻衅滋事 亲人两行泪
2019-03-13 09:1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在2017 年10 月份的一天早上,赵某某在沛县朱寨镇某村警务室附近,当时赵某某喝酒了拉着平车去的,赵某某躺在路中间,赵某某还将一个梯子放在路中间了,赵某某出门还带着木棍和砍柴刀,说是就是为了带着玩。后来有一辆从鸳楼开向沛县的CJ****号客车过来将赵某某的梯子压了,赵某某就要求赔偿,赵某某坐在客车的前边用木棍砸客车,后来车上有人认识赵某某,给了赵某某一颗烟让赵某某走,当时赵某某就走了。

  在2017年11月某日上午,赵某某在沛县朱寨镇某处等客车,见到从沛县到鸳楼的客车CJ****号过来,赵某某要上车,司机不给赵某某开车门,赵某某就用砍柴刀将这辆中巴车的挡风破璃和驾驶室处的玻璃给砸毁。

  在2017年11月某日早上,赵某某坐中巴车从某村到朱寨某处,赵某某一下车看见有一辆回某村的中巴车CJ****号过来,赵某某就想坐车再回某村,去拦车,车不停赵某某就拿木棍砸这辆中巴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三下,没砸烂,赵某某拿的木棍被砸断了,接着又用剩下的半截木棍砸驾驶室处的玻璃,砸了五下,把驾驶室处的两块玻璃都砸烂了。

  2017年10月至11月,赵某某酒后无故滋事,持砍刀、木棍、砖头等凶器随意拦截车辆,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交代,系坦白,其砸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做出判决: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以案释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