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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防范意识薄弱 窃贼屡次光临
2019-03-13 11:0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期间,刘某某先后到沛县经济开发区**甲纺织、**乙纺织等工厂工人宿舍、办公室内盗窃作案多起。

  第一次是刘某某刚从监狱刑满释放一个星期左右,因为没钱花,某天凌晨2点多钟,他想到开发区*宿舍去偷点钱,刘某某就到**甲纺织厂,从围栏翻进厂子,到女工宿舍在门框上面找到一把钥匙,刘某某用钥匙打开宿舍门后,看到一上铺床上有个挎包,刘某某从挎包里偷了200 多块钱。在另一个下铺挎包里偷了2000余元,偷完之后刘某某就原路返回,从围栏翻出去跑了。

  一星期后刘某某之前偷的钱花完了,就开始了第二次盗窃。某天凌晨2 点多钟,刘某某溜达到**乙纺织厂,刘某某从围栏翻进厂子,在女工宿舍从钱包里翻出来钱没数就放在口袋里了,偷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手机屏幕没有密码),刘某某偷完东西就原路返回。刘某某觉得这次偷的钱少,接着就到对面**丙纺织厂去偷了些钱。

  第三次盗窃是第二天凌晨2 点多钟,刘某某溜达到**丁纺织厂,到了宿舍3 楼,看到门没锁,刘某某就推门进去了,刘某某在这些衣服里一共偷了400 多块钱,偷完之后,刘某某就翻越围栏离开了。

  第四次也是凌晨,大约3点钟左右,刘某某溜达到**戊纺织厂,从东墙翻进厂子里,到办公楼1楼看窗户没锁死,刘某某就用手把窗户推开,从窗户爬进去了,靠西墙有个办公桌,办公桌上放着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刘某某从中间的抽屉里翻出来一把汽车钥匙,然后找了个袋子把笔记本电脑电源线、鼠标和车钥匙装一起带走了。

  刘某某因刚刑满释放,没有经济来源,也不想打工,就想偷两个钱花。刘某某之前就是偷这几个纺织厂被判刑的,所以刘某某知道有的门框上放着宿舍的钥匙。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宿舍被偷过一次应当把放在门框上的钥匙收起来,将未锁的门锁起来。不只是这种工厂,很多写字楼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都会有这样的顺手习惯,的确是方便了大家,但是也方便了盗贼。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