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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主把自己送进监狱
2019-03-13 09:4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某日上午,刘某某给潘某甲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要借1万块钱用一天,晚上8点之前就把钱还上,当天下午3点多一个叫卓某某的就到他的办公室了,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卓某某10000一块钱,下午卓某某又陆续找潘某甲借了两次5000块钱,每次都是400块钱的手续费,到了晚上8点多,卓某某说还不上钱,想出去操办钱去,潘某甲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说这件事了。刘某某就叫着李某某跟着他到徐州市绿地时代广场一栋楼拿钱,他敲门没有人答应,又带潘某甲到**小区找人,到了**小区卓某某趁潘某甲们不注意撒腿就跑,潘某甲和潘某乙、李某某追到夹河街对面一个巷口附近把他追上了,潘某甲把他摁倒在地上了,还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潘某乙和李某某也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潘某甲还吓唬他说再跑就揍断他的胳膊腿。

  后来沛某某开车来接潘某甲他们,到了凌晨一点半左右,潘某甲们坐沛某某车回到的办公室。潘某甲让卓某某给潘某甲写欠条,潘某甲和李某某、潘某乙(已另案处理)还朝他身上剁了几脚,打了几下,写好欠条潘某甲吃完夜宵大概有三点多了,潘某甲怕卓某某跑了,潘某甲和李某某两人轮流看着他.一直第二天中午11、12点。至次日下午,潘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挟持卓某某至沛县安国镇某地讨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潘某甲、刘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生活中,各位公民都会遇到借钱还钱的事情,尤其是要求别人还钱的时候,真的是难上加难,但不论怎么样,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能做违法的行为。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