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夏季的一天张某相约几个好友在家中一起吃饭,说好的大家坐车来坐车回去,酒过三巡后张某认为到家中来的都是客人,必须亲自送回家表示自己的诚意,坚持开家中的轿车送朋友回家,在张某的坚持下朋友们也不再推脱。醉酒后的张某驾驶车辆从大屯煤电公司沿汉源大道向南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抽血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张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