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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敲诈勒索四千块,形成累犯“二进宫”
2019-03-20 10:1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惠某某看到网上有一个新闻,利用领导贪污进行敲诈,领导会给钱,而且不容易报案。那时候惠某某缺钱,就想也敲诈一下当官的。思来想去,想起以前跟韩某某的女婿打过工,知道韩某某是市政公司的经理,就在网上搜的他公司的名字,还有电话。惠某某购买了新的手机卡,然后用老年机给韩某某打了两次电话,韩某某都没接,并且把他拉黑了。然后惠某某就换号码接着给韩某某打,后来韩某某又把他拉黑了。惠某某就给韩某某发信息,信息内容是:“韩经理你也不接电话,侵占国家资产,收受贿赂,以家属名义开设某某公司揽财,你儿子国内外高消费你非法所得,他开的豪车用你的工资买不起,我可能把这些证据图片传到网上贴到街上,速回。”然后惠某某再给韩某某打电话,他还是不接,惠某某又给他发信息:“韩经理你没诚意老是拉黑,你真不怕我传到网上贴到街上,你也快退休了,不如安全退下来”。再后来,惠某某再给他打电话他就接了。

  韩某某问惠某某想干什么,惠某某就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想和他合作。合作的意思是惠某某和韩某某合作三年,韩某某有什么不能做的事情惠某某去帮他做,但是前提是先付惠某某钱;如果韩某某他不同意,惠某某就像信息说的那样宣传他。后来没谈好,又打了几次电话,韩某某问惠某某到底想干什么,惠某某就说想要点钱。他问惠某某要多少,惠某某让他看着给,后来他让惠某某说,惠某某最后说了三四千块钱吧。然后2018年1月的时候,韩某某给他打了4000 块钱。

  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8年4月19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