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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细思极恐,身份信息也成作案“助手”
2019-03-20 10:3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孟某某去沛县某浴池洗澡,孟某某洗完澡在更衣室穿衣服的时候,看见有两个男人打完电话,把手机放在衣柜里就到浴室洗澡了,当时更衣室只有孟某某一个人,孟某某就用孟某某钥匙扣上的别针把他俩衣柜上的小锁别开,把他们的手机拿走了:一个里面有一部金色的VIVO X9S plus手机,一个里面是一部黑色的华为5X手机(手机里有身份证照片,名字叫崔某某,孟某某用手机里的移动手机号1835135****和崔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支付宝、淘宝账号)。

  偷完手机过了半个月左右,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孟某某去他打工厂子会计室找会计支钱,会计把钱给孟某某后跟孟某某一起走的,孟某某看见会计转账用的手机就放在桌子上,没有拿走,到了晚上12点多,孟某某就从家走着去了厂子,孟某某是从厂子大门东边的围栏爬进去的,然后又从厂房最西边那个没有装防盗窗的窗户爬到厂房里面去,孟某某知道厂房和会计室有监控,就从车间找了一个纸箱子,挡着孟某某走到会计室,会计室的门没有锁,孟某某一推门就开了,手机还放在桌子上,孟某某就把手机拿起来,没有锁屏密码,孟某某就鼓捣手机,手机相册里有老板李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孟某某就用他得身份证、银行卡验证,更换了支付宝的密码,登录上了支付宝后,孟某某又从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往他支付宝转钱,第一次转了500元,第二次转了2000元,第三次转了5000元,第四次转了2000元,第五次转了500元,一共转了10000元,孟某某再从银行卡往支付宝转钱就显示超过限额,不能转了。然后孟某某就想把钱从李某某的支付宝转出来:孟某某不想让李某某知道钱是孟某某转的,孟某某就想起来用崔某某的手机号和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然后就把李某某支付宝里的10000块钱转到崔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了,转完之后孟某某想试试崔某某的支付宝能不能往外转钱,就用崔某某的支付宝又转给李某某100块钱,能转,转完之后孟某某又从原路回家了。

  从李某某的厂子偷完之后四、五天后的一天晚上六点多钟,孟某某去汉街的时候路过歌风台北边的停车场,看见一个男人往一辆白色的汽车的后备箱里放包,晚上11点多,孟某某就到车跟前去了,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把车驾驶座那一侧最后面的三角窗玻璃砸烂了,砸完之后车的警报就响了,孟某某就往南边走,过了几分钟警报不响了,也没人来,孟某某就回到车跟前,把手伸从砸烂的三角窗伸进去:从里面把车门打开了,然后孟某某就跪在后座上,掀起后备箱上面的盖板,把后备箱的电脑包拿出来了,然后孟某某又在前排中间的扶手箱里找到一个钱包,钱包里有一叠钱,孟某某数了下一共是1000多元,孟某某就把钱和笔记本偷走了。

  在歌风台偷完后过了十来天前的一个傍晚,孟某某从岳母家出来后就在**小区溜达,溜到**号楼**单元时候看见**室的灯没有开,当时天已经黑了,孟某某想可能这家没有人,就走到门跟前用银行卡插入门缝,从上往下一刷门锁就开了,然后孟某某就进去了,客厅和餐厅是连着的,餐桌旁的凳子上有个棕色的钱包,钱包里有一叠钱,然后孟某某又在客厅的茶几上看见一个白色的平板电脑,孟某某就拿着钱和平板电脑走了。

  孟某某在网上玩斗牛赌博,输了好几万,他在李某某厂子里干活一个月也就挣3、4000元,根本不够孟某某花的,孟某某没有钱就去偷了。

  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沛县多处,采取翻墙入院、撬别门锁、电子转账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合计人民币16000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孟群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