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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经营危害大,法律红线不可触
2019-03-22 11:1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现如今,社会上有很多人都明知没有正规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干一些非法经营的事情,等到触碰到法律底线才后悔莫及。

  2017年2月25日至7月20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沛县城区溜乡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32569 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129元。

  2017年2月25日至7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柯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沛县液化气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丁某某,后柯某某从沛县液化气公司购进瓶装液化气向外出售,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参与销售情况不清。

  2017年2月25日至7月20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帮助柯某某开电动三轮车买卖瓶装液化气,柯某某每天给汪某某40元工资。

  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梁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柯某某作案时年龄已满16周岁,无精神病史,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资格;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特征。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