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保障;人们的安全感是保障人们幸福生活的根本。所以打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017年10月至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无故滋事,持砍刀、木棍、砖头等凶器随意拦截车辆,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10月初和上旬,赵某某在沛县朱寨镇梅村分别拦截两辆苏CJ***2、CJ***9号客车,使用砖头、木棍等打砸车辆前挡风玻璃,并将其中一车的车牌扯下来。
2017年11月22日11时许,赵某某又在沛县朱寨镇转盘处,手持砍刀、木棍拦截苏CJ***6号客车并砸烂该车的前挡风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1400元)、驾驶室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7年11月25日8时许,赵某某在沛县朱寨镇转盘处,手持木棍拦截苏CJ7***号客车并砸烂该车的驾驶室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故滋事,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20日,沛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