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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屡次盗窃财物所得几十元 警示:“伸手”必被抓
2019-04-18 18:0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的一天夜里,徐某某翻墙进入*庄南头程某某家,在院子里找了块砖把堂屋门锁砸开的,在电视机跟前偷走了三十多元零钱,之后又是翻墙出去的。

  第二家偷的是刘某甲家,接着上次的第二天夜里,刘某甲家和程某某家斜对着,他家里也没有人住,也是十点多钟的时候,他踩着墙跟前的柴火堆翻墙而入,在刘某甲家门口那里拿了一根钢筋把堂屋门锁别开、进屋后在抽屉里翻出十块钱的零钱,出去的时候在他家门口有个梯子,徐某某拿着梯子爬墙头走的。

  歇了一天,开始偷第三家—卞某某家,这家和徐某某婶子家紧挨着,十点多钟,徐某某知道他家没有人,就爬墙头进去了,堂屋门是锁上的,徐某某就在他家三轮车旁边摸了个小钢筋,把锁开后进来屋,在一张有玻璃面的桌子上边偷了有十块钱的硬币,接着又在门后面的菜橱子里头偷了两包烟,一包小苏,一包红旗渠。

  第四家是刘某乙家,夜里去偷的,同样是翻墙而入,堂屋也是锁着的,徐某某就在摩托车工具箱里头拿了一把剪子,撬了挺长时间,也没撬开锁,就又爬墙头走了,这次没偷成。

  徐某某盗窃的香烟和钱都让徐某某买水买烟花完了,烟自己吸了。

  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法条说的很清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判三年以下,即使这个贼前后只偷了几十元钱,但是他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已够判刑。法网恢恢窃贼难逃,“伸手”必被抓!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