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韦某甲(女,30岁,广西柳州市人)经与韦某乙(另案处理)、韦某丙(另案处理)、韦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结成团伙,通过组织广西籍女性至安徽、河北、湖南等地相亲骗取彩礼,与被害人登记结婚后伺机逃离的方式,先后多次实施诈骗,其中韦某甲诈骗所得赃款二十余万元。
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该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