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某日下午,许某开面包车带着儿子路过沛县**镇公安检查站时,公安依法进行车辆检查,许某下车后把身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交给公安民警,民警说许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是假的,许某也当场承认车牌、驾驶证、行驶证是伪造的
许某的车牌、驾驶证、行驶证是2016年11月份,当时许某在山东淄博打工,许某从在劳务市场一起干活的马某某处以5000多元的价格买了辆面包车。买车的时候车子没带车牌,许某自己也没有能开小车的驾驶证,许某的驾驶证是C3,只能开低速货车,怕以后开回家被查到,许某就想着找人办个假证、假牌。
后来许某在淄博路边墙上随便找了一个办证的号码,许某以500元的价格办了车牌子、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办好以后许某一直在车上装着,就这次路过该镇检查站给公安看的时候,被发现是假的了,之前也没人查过。
许某用了两三个月这个假证,车牌是鲁GV****,蓝牌,驾驶证是许某本人的名字,C1行驶证就是这个车牌和许某的名字,用许某的身份信息办的,现在都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
许某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4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许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买卖二手车的时候,最好要连车带牌一起买过来,要不就是先去车管所问下车的情况,看能否及时上牌,再决定购买的事宜,以防被有心人坑骗。对于驾驶证来说,现在全国联网,想用假证蒙混过关,是非常困难的,不要在这上面偷懒耍滑,该考试的就去考试按部就班,走正常程序,做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