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乔某(女)在与赵某相识后,以结婚为名多次向赵某的母亲郝某索要财物。乔某于2017年5月2日与赵某登记结婚,5月21日举办婚礼,后于5月30日不辞而别,更改联系方式并将微信拉黑,前往宁波与他人共同生活。犯罪嫌疑人乔某共诈骗人民币46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乔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