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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以食为天 餐桌不容作假
2019-04-19 17:4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在中国,有这样一句俗语:“民以食为天”。守护住餐桌上的食物,就守护住了人民群众的一片天。如果他人的身体健康,成为了他们获取利益的绊脚石,为了获取利益,他们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往往添加不能食用的添加剂、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药物,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这样的违法行为必受法律的严惩。

  2017年9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某市场,大量从山东德州、河北保定等处低价购买马肉,从山东滕州(身份信息暂不详)处低价购买未经任何相关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经在江苏徐州沛县*镇加工后,通过江苏徐州沛县沛城镇**的摊位进行销售。从中牟利,冒充牛肉、驴肉向外销售的马肉价值55000余元,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价值87600余元。

  大量未经国家检疫部门检疫的牛肉、牛副流入到人民群众的餐桌,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生产假冒伪劣的牛肉、牛副的同时,给周边的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污染,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