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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盗不改 认定累犯加重罚
2019-04-24 16:23: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至沛县张庄镇卫生院趁治疗室无人之际,悄悄进入偷走李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案发后,被调取监控指认出,就将该部手机退还给被害人。

  2017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外出打工,因没有挣到钱,就想到偷东西换钱花,在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路65号,看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就拿出之前配好的专门用来偷电动车的钥匙,将电动车的电源打开,将该辆车偷走。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由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且有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有过6次前科记录,刑满释放不久又盗窃数起,其主观恶性较大,应认定其系累犯。2018年4月10日,沛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