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沛县华贸万和城小区、金茂广场等地,以搭接电源线等手段盗窃全封闭电动三轮车3辆,价值人民币16907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10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沛县华茂万和城小区1单元楼梯口,盗窃李某甲红色恒阔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869元。
2017年10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金茂广场小区5号楼楼梯口,盗窃李某乙时风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328元。
2018年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沛县经济开发区盛世锦园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董某某红色恒阔封闭式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710元。
案发后,全部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影响,构成盗窃罪,沛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郝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郝某某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郝某某涉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