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20时30分许,孙某某在沛县魏庙镇留城大道一手机营业厅旁捡废品时,发现于某某夫妇小吃摊位旁地面有一纸箱,想捡走,于某某明确告知纸箱内有东西不让捡,孙某某在确认纸箱内有一黑色包和其他财物的情况下,仍趁于某某夫妇不注意时,将纸箱和纸箱内的黑包及其他财物盗走。回家后,孙某某将脚蹬三轮车放在家门口,拿起纸箱内的黑色包赶回房间,发现包内有一沓人民币,遂从中抽取一部分放到其床上,另一部分仍留在在包内。不久,于某某到孙某某家中索要被盗财物,孙某某被迫将黑包还给于某某,于某某发现包内只有1100元,少了2300元,再次追问孙某某,孙某某称只有这些钱,遂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在孙某某家门口的脚蹬三轮车内找到于某某失窃的纸箱和箱内的棉服、毛衣,在被告人孙某某的床上找到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孙某某承认该2300元人民币是从于某某的黑色包内抽出的一部分。后经沛县物价局核价,棉服和毛衣共计价值人民币1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孙某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