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孔某某注册的微信,注册的信息是名女性,年龄没有输入。到了2017年的二三月份,孔某某就开始加附近的人,孔某某的目标就是男性,孔某某开始通过微信聊天,表示要处对象、谈朋友,孔某某还在微信里面给介绍人发过在附近搜索下载的一张女性照片,孔某某在微信里面表明身份,孔某某叫“张某甲”,女性,家是沛县**,因为孔某某的声音特别像女性,对方要是给孔某某打电话,对方也是不能听出孔某某的声音是男性,建立信任后,孔某某就利用男性想见面的心理,孔某某就在微信里说:想见面就给孔某某发一个红包。红包多少孔某某提出来数额,有时候对方也不会照孔某某说额发,孔某某也直接收取红包把钱存到微信红包里面,孔某某就通过这种方式陆续开始行骗。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孔某某告诉高某某说自己是在南京银行上班,正准备要考公务员,考公务员需要交纳费用,让对方借给他钱,第一次对方给孔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后续孔某某还是以考公务员需要交纳费用反复的像对方借钱,总共加起来孔某某骗了对方1万元左右。
2017年12月初,时间记不清了,孔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孔某某先加一个人的微信,对方叫韩某某,孔某某在微信里面发了一张女性照片,是一张长头发带着眼睛的女性照片,长的还不错,孔某某说这就是本人,他在微信对韩某某提出来让他给介绍对象,韩某某同意了,孔某某把手机号告诉韩某某了,后来韩某某又和孔某某通了电话,韩某某信任孔某某了,韩某某把孔某某的手机号、微信号给几个小青年,让他们自己聊。
2017年12月中旬,陆续有小青年加孔某某的微信,有一个叫张某乙的小青年加孔某某的微信,他说是韩某某介绍的,表示要和孔某某谈朋友、处对象,孔某某也就通过谈对象、处朋友索要红包的方式诈骗这个小青年的钱,微信里面聊了几句,孔某某主动给对方打电话,孔某某以借朋友钱需要还,向他借钱,孔某某共计骗了张某乙2000余元。
也是2017年12月中旬,也是韩某某给孔某某介绍的姓孟的小青年加孔某某微信,孔某某又主动给对方打电话,在电话说有事需要用钱,孔某某前后共计诈骗孟某某600余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孔某某预谋诈骗后,以冒充女性、用“张某甲”的名义在微信上与男性聊天、谈恋爱的方式,骗取高某某等、张某乙、孟某某等16人向其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充话费,合计骗取人民币1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5月18日,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社会发展飞快,骗术也是层出不穷。现在太多人没有精力面对面社交,有时间也会通过手机聊天,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网恋听着很美好,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仅仅通过照片、通话等方式并不能真正了解对方真面目,尤其涉及钱财问题时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