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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结伙作案“掏腰包” 一举抓获不留情
2019-06-17 15:2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耿某、张某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由犯罪嫌疑人耿某驾驶车辆载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杨某等人到各地集市实施扒窃。2018年11月3日早晨,犯罪嫌疑人耿某驾驶小轿车载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杨某至沛县某镇。在该镇某超市门口由张某作掩护,杨某等人实施扒窃,窃得刘某的VIVOx21手机1部。经核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耿某、张某均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刚刚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耿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名犯罪嫌疑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耿某、张某已被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如何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