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某日中午,韩某某和妻子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一瓶啤酒,饭后休息了一会。
下午,韩某某要给别人帮忙送桌子,开着机动三轮车去的,当时他妻子也没注意。韩某某先接了一起干活的朋友,然后行驶至沛县某村西头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又把站在车前的一个女士碰到了,女士当时就报警了,警车来到之后对韩某某进行相关的检测,证明韩某某属于酒后驾驶。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示】
韩某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实属万幸,算是给韩某某一个教训。韩某某喝了酒开车出门,作为家人应及时制止,更何况还有一同乘车的朋友,闻到酒味的时候应该也该多问一句:“你今天刚喝过酒吗?”并及时制止。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