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原来干厨师,不想跟着别人工作了。2017年9月份,韩某某的朋友建议他开个早点铺,韩某某考虑了一下觉得干早点也行,投资小见效快。韩某某当时手里也没有什么钱,韩某某的早点铺是个简易房,也是他的几个哥哥帮韩某某买的,只是这个简易房缺个空调。
韩某某想到他邻居房某某家房子建好后也没有人住,有一个没在用的空调。韩某某偷偷进入到了房某某家内,把空调给拆了下来,把空调搬运到了自己家,将它藏在自己家卧室的床底下了,后来韩某某的早点铺开业的时候韩某某就将这台空调安装到早点铺的简易房上了。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警示】
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始终归他人所有,用不用是他人的事情,自己想拥有就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而不是想着不劳而获去做违法的事。什么原因也不能成为偷盗的理由,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