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在某地承包了菜园,2018年2月某日晚,他和崔某某等五个帮忙的工人一起吃饭,商定明后天干活的事情。
吃饭时喝的白酒,丁某某喝了大约4两左右。饭后大约九点左右大家陆续离开。没过一会,丁某某接到崔某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不说话,挂断后丁某某打电话给崔某某,提示无人接听。因为崔某某之前出过交通事故,做过一次手术,丁某某怕他出事,便骑机动摩托三轮车去村里找他。找到他后看他没事丁某某就开车准备回家,丁某某上了车往后倒车时碰到了旁边的一辆轿车,后来和车主协商未果,车主就报警了。民警来了以后怀疑丁某某酒后驾驶让丁某某吹气,然后带丁某某去医院抽血,验定丁某某是酒驾。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担心朋友人身安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为了朋友而忽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商定了今后干活的事情,可自己却触犯法律,导致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遭受的损失不是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