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日晚上,郭某某开着车经过某加油站时,发现车子里油不多了,就把车停在加油站东南角准备加油。
加油卡插到东边的加油机上,加油机没有反应,郭某某又把加油卡插进西边的加油机里,显示屏显示金额9999元,郭某某知道这个金额不是郭某某的加油卡上的金额,当时郭某某看加油站没有人在,脑子一热就想占小便宜。郭某某提着加油枪给自己的车加油,当时加油枪里还能正常出油,郭某某也很紧张,就想加了油就赶紧走。他先给原装的油箱加了260多升柴油,又给备用油箱加了500多升柴油,加完油郭某某就赶紧驾车离开了。后来派出所找郭某某了解情况,郭某某知道可能被公安发现了偷加油站柴油的事,他就害怕了,托人给加油站老板送去了几千元钱补偿费,接着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退赔了相应的油费,还向法院缴纳了处罚法律的罚金,郭某某的认错态度很好,自身的法律意识在这次事件后也得以提升。做人不要想着占便宜,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现在自动化机器越来越多,从民事上来说,自动售货一类的机器都属于要约,而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承诺了。如果不按约定来,就是把别人占有的财物强行转移到自己占有了,就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