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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液化气爆炸你怕了吗?为牟利以他人人身安全做赌注 判!
2019-06-25 17:0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自2016年10月份以来在未取得运输危化物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气生意,多次使用液化气钢瓶从沛县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购买石油液化气,蒋某某在沛县某镇附近村庄以打广告、上门充气的方式将购买的石油液化气予以销售,从中牟利,涉案总金额达六万余元。

  2017年11月份蒋某某早上及时一辆机动三轮车拉了24个空液化气罐从家中去了沛县液化气站灌的液化气,灌了24罐。然后蒋某某就开车回家,大约9点半的时候蒋某某路过张寨镇铁道西30米的地方时遇见公安机关的巡逻车了,巡逻车检查了蒋某某的车辆以及运输危险物资的相关证件,蒋某某没有,于是案发。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蒋某某在一年内从事经营石油液化气及相关活动 ;扣押的液化气瓶二十四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火锅店爆炸、麻辣烫店爆炸等新闻层出不穷,就是因为液化气这种易爆物质的安全标准不达标。而蒋某某这种违法行为就是造成液化气标准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不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的液化气当然便宜。普通民众为了考虑自己的生活费用,可能也会选择这种液化气,但是惨痛的例子告诉我们,多花一些钱购买达标的液化气,是为自己的平安做保障。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