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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转眼就“消失”的包
2019-07-04 17:3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某日,李某某骑着摩托车到某镇街上。他看到路口停着一辆三轮车,车主下车去买水果了。李某某趁车主不注意就把车里的包拿走了。李某某把钱和手机留下,把银行卡和身份证和包顺手扔了。

  2018年4月某日,李某某依旧骑着摩托车到镇上,瞄准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主在修脚,车主的包挂在车的右把上,李某某就偷走了包,用里面的现金加完油,到农贸市场就被公安抓住了。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挑几个水果就走,买几瓶水就回来,修个脚前后用不到十分钟……这样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真的是太普遍了,因为大家就觉得这几分钟,甚至是十几秒的事情,怎么可能会有盗窃的行为发生,可现实就这样告诉我们,盗窃是能抓住任何一个机会的。对待我们自己的财物一定悉心保管。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