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刘某某到劳务市场找了三个工人到家里去搬木头,一直到天黑才忙完。三个工人要刘某某请客吃饭,于是刘某某和三个工人一起去了某路的一家饭店。饭后刘某某开车送他们,到外环路口时下了两个人,刘某某继续开车沿南外环路往东行驶,路途中碰到交警查车,交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超标,然后交警就带着刘某某去抽血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示】
用工也是一种社交,工人们想请客吃饭说明雇佣关系非常和谐,本是一件非常值得开心的一晚上,但喝完酒送人,做法就有失妥当,真想送一程,可以打车并陪同他们一起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