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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子在丈夫胁迫下实施诈骗后被离婚
2019-07-15 16:56: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孙某某(另案处理)和妻子齐某某在徐州居住。有一天孙某某对妻子说:“我在外面欠了钱,人家找我要利息和本钱,我没有钱。”家里没有车,但平时孙某某没有间断过开车,都是借车或者租车使用。他那时候开了一辆车,他跟妻子说把这个车先抵押出去,弄点钱还人家的利息和本钱。当时那个车的车主是位女士,所以他就带齐某某去了徐州的一个地方,给齐某某办理了一个假的身份证冒充车主。

  几天后,孙某某带齐某某去丰县和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女士见面。齐某某当时不想去,但是如果她不去,丈夫就会打她。抵押的事情是孙某某跟那位女士谈的,后来那位女士也找齐某某核实,问她名字、年龄、住址之类的,齐某某都是按照孙某某给她办的假的身份证上的信息回答的。后来那位女士就给齐某某拿来一个抵押协议,协议上面具体怎么写的齐某某当时也没看就在下面签了身份证上面的名字,然后孙某某就让齐某某出去了。抵押的钱都让孙某某拿走了,一分钱也没给妻子齐某某。没多久,齐某某也和孙某某办理了离婚。

  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齐某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警示】

  对于这样的胁从犯,法律给予了宽容,但是如果发现自己的另一半不务正业,多次劝导之后对方仍没有任何反应和改变,甚至变本加厉实施家暴行为,为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应该早日脱离苦海。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