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盛某某因为醉酒驾驶被滕州市法院判刑,驾驶证被吊销,五年之后才能重新考试领证。2015年12月,盛某某在路边一个电线杆上看到办证的电话,为了做生意方便就联系对方,通过银行卡转账对方150元办了假的驾驶证。过了10天左右,对方通过快递把假证邮寄给盛某某。除了照片是盛某某本人的,上面信息都不是盛某某的。
盛某某把假证一直放在车里。2018年4月,盛某某从滕州到沛县大屯办事,路过16K公安检查站的时候被查到了,让盛某某出示驾驶证盛某某就拿假证给民警看,民警当场识破。
犯罪嫌疑人盛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盛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危险驾驶罪后被吊销驾驶证,应好好反思、引以为戒,盛某某被吊销驾驶证之后还想钻法律空子,最终只能是接受法律更为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