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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心!懒得搬进屋的这些东西 成了小偷的目标
2019-07-16 16:5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自2018年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司某甲伙同父亲司某乙多次窜至沛县某镇,盗窃废旧的机动车变速箱、柴油机机头、汽车车毂等物品,这些物品都是各个机修店、维修中心等放在店面外面的东西,平时搬来搬去不方便就没有把它们在关门的时候搬进店里,累计盗窃物品价值近4000元。

  司某甲偷来的东西都卖到镇上收废铁的地方了,每次都是司某甲自己去卖,司某甲声称自己是干汽修的。

  犯罪嫌疑人司某甲、司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司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警示】

  不论是普通的居民住房,还是做生意的店面,一些人会把又重又不是很值钱的物品放在门外。但是这些东西累计相加,金额就不少了。案件中这对父子,就把这种物品当成盗窃目标,以为不会被人发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惩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