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在沛县溜达,刚好遇到一个收棉花的老人,之前王某某父亲和王某某都卖给他过棉花,王某某就想着问他要点钱买烟吸。
王某某谎称有棉花要卖给他,还假装问他棉花多少钱一斤。之后王某某让他跟着一起骑三轮车走,走了有几公里路,到了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在一个房子前王某某就停车了,谎称房子里有棉花。老人想跟着去房子里看,这时王某某从口袋里掏出来一个辣椒水催泪器,恐吓老人让他拿钱。老人害怕了,就从自己的三轮车座下拿出一个钱包,王某某一看他钱包里的钱比较多,临时起意拿着辣椒水朝着老人眼睛喷,从老人手里将他的钱包抢走骑上三轮车就跑了。后王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016年12月16日王某某因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王某某再次因盗窃被逮捕,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2016年8月抢劫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警示】
老人辛辛苦苦收棉花挣的血汗钱王某某都要抢,年轻力壮不去努力挣钱却想着欺负老弱。钱来的快,但是拿在手里心惊胆战,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平时做收购生意的人,要当心上述案件中类似王某某的抢劫行为,遇到抢劫时要保持冷静,不能呼救时记清对方身高、相貌等特征,事后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