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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钱托人帮忙办事 不知钱被用来买买买
2019-07-23 17:1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夏某某刚到沛县人民市场上班。有一天,她的同学张某某联系她问劳动局有没有熟人。张某某说他父亲是退休职工,问夏某某能不能办退休工资。夏某某当时没有咨询任何人就说能办,对张某某说大概需要八千元。张某某第一次给了夏某某六千元,夏某某给张某某写了张收条,承诺三个月内办不成就退钱。

  过了没几天,夏某某欠别人钱急着还,就让张某某给她钱,过后张某某的姐姐加夏某某的微信,给夏某某转了钱。

  之后夏某某因为需要偿还别人的钱,又以给张某某的父亲办理退休工资为由多次给张某某要钱,有时候要几百有时候要几千,夏某某一共给张某某要了近两万元。这些钱夏某某大多数都用在微信上买东西,还有一些钱都用来日常消费花销。到最后夏某某实在没有推托下去的理由就案发了。

  夏某某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也认罪了,夏某某家人也积极赔偿了张某某家经济损失,夏某某对诈骗张某某表示歉意。

  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同学、朋友、亲戚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首先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其次还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上述案件中,夏某某一直以办理退休工资为由多次向张某某要钱还债,就丢失了公德,更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