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某镇回家,陈某某由东向西行驶,在一个路口时遇到对方车辆从路的一个缺口处突然向左转弯,车还没完全转过缺口,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看到对方的车横穿马路就紧急刹车,导致摩托车侧翻,摩托车侧翻滑行中碰到了对方车辆,陈某某也摔倒了。驾车前陈某某在某镇的朋友家喝了两瓶左右的啤酒。
事故发生后警察鉴定了陈某某的静脉血,乙醇成份超标,对此陈某某没有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即使事故是负次要责任,但是酒驾的事实改变不了,对方是违反了相应的交通规则,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酒驾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小酌之后,切莫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