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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万万没想到 男子被催债后恼羞成怒竟去债主家行窃
2019-08-02 15:4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孟某某在村里开商店和修车店,陈某某在她家两个店铺都有欠账。2018年春节前的某天,孟某某向陈某某要钱,当时有村里人在场,陈某某没有钱给她,觉得孟某某的行为让自己很没有面子心里生孟某某的气。

  2018年3月的某天傍晚,陈某某来到孟某某家门前,孟某某家的大门紧锁着,陈某某知道她平时不在家住,陈某某就想到她家偷东西。

  当时陈某某从西边的墙头翻墙入院,孟某某家大门的过道处停着她经常去买物品骑的电动三轮车,陈某某在电动车车座下边翻到了钱包将里面的现金拿走了,还把车厢内里面装着烟的箱子也拿走了。

  陈某某将盗窃的香烟和钱都放在家里。没多久陈某某的母亲去世了,孟某某在陈某某家的院子内发现她装烟的纸箱,认为是陈某某偷的她家的东西就来找陈某某,后来陈某某通过中间人说和,当时陈某某母亲去世的时候她没有来闹,陈某某已将她的损失赔偿她了。

  盗窃的烟都让陈某某自己吸了,陈某某平时一天自己要吸两三包香烟,钱让陈某某花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村里人在村里的商店买东西时赊账是常有的事,一般都是下次买东西一起还了,再不济到过年过节之前也都会把欠账还上。上述案例中,陈某某欠账不及时归还,孟某某在同村人面前向他要欠款让他恼羞成怒,不仅不还钱反而去孟某某家进行盗窃。纸是包不住火的,被发现后即使陈某某及时赔偿孟某某损失,也逃不过法律的惩处。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