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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啼笑皆非 生意上的合伙人却成了盗窃共犯
2019-08-06 10:4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薛某某约着董某某去某镇见一个生意上的客户。到了镇上,薛某某说没有来过这个地方就让董某某骑摩托带他四处转转。

  当他们准备回去时,董某某看到路中间有辆三轮车上有个包,便让薛某某去把包拿来。薛某某看周围没有人拿了包上了董某某的摩托车,两个人一溜烟消失在街上。薛某某把包给了董某某,董某某查好钱两人就把钱分了,包里的手机薛某某自己留着用了。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薛某某盗窃的手机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两人本来是约客户谈生意的,结果路遇无人看管的包起了贪心,这样的生意人怕是生意也做不长久。作为合伙人,却成了盗窃的共犯,也是让人啼笑皆非,道德法律的意念稍有松动,就会坠入犯罪的深渊。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