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陈某某和一起干活的工友干完活后吃饭喝酒。陈某某喝了大概有二两白酒、一瓶罐装啤酒,酒后陈某某先骑着摩托车走的。
到了下午,陈某某骑着摩托车沿着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某镇超市路口时,为了躲东面驶来的电动三轮车,陈某某连人带车都摔倒了,也撞着了对方车辆,致使对方轻伤,后来对方来人报的警。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超标,达到酒驾标准。事后,陈某某已经和对方达成了协议,并且对方也谅解了陈某某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酒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现在酒驾查的严,还是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喝酒没事,只要开车不被查到就行,认识不到酒驾的严重性是事故频发的首要原因。还有些人认为酒驾是只针对汽车而言,其实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种。上述案例中,陈某某酒驾后伤人误己,打工赚钱不易,判处危险驾驶罪被拘一个月真是得不偿失,在此奉劝工友们平平安安回到家再畅饮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