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刘某某开车载妻子、女儿去火锅店和妻子的姐姐一家人一起吃饭,姐姐家孩子放暑假回家了。刘某某和他们一起喝酒,刘某某喝了有三两白酒和一瓶多啤酒。
晚上8点左右,刘某某有事就提前离开了。刘某某开车载妻子和女儿一起回老家。刘某某开车行驶至某地警务室的时候,就被执勤交警查了。他们怀疑刘某某酒驾,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并带刘某某去医院抽血。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60余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学生放假回家,两家人开开心心相聚把酒言欢,本是温馨时刻,却因酒后驾车让原本开心的事情转变成危险驾驶的罪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相信这句话已经烂熟于心,但是还是有些人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查到就平安无事,殊不知这是对自己、家人及道路上他人生命安全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