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舒某某(已判刑)欠他人赌债,急需用钱,无还款能力,且明知舒某某所驾驶的奥迪轿车系舒某某租借他人的情况下,仍唆使舒某某伪造奥迪车车主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用该车做质押借款。
舒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身份证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下旬向舒某某介绍徐某某,通过徐某某联系押车借款的人,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教唆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教唆犯,应减轻处罚。
2019年7月11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5日沛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该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